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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系统设备所支付的费用,能否从增值税中扣除?

问:纳税人首次为税收控制系统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和为税收控制系统支付的技术维修费能否由增值税抵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修费中扣除增值税税额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号)。(十五)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收控制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技术维修费(以下简称两费),可以从2011年12月1日起从应征增值税中全额扣除。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首次购买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单机)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文所列),可根据从购买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中获得的增值税特别发票(扣减额为增值税合计税额)全额扣除,下一期间可能继续扣减不足。增值税纳税人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收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不得从应征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税收控制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制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公路和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卡、IC卡、读卡器或金卡及报税单;货运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税控板和报税板;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板和传输盘。

2。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技术维持费(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的技术维修费除外),可根据技术维修服务单位出具的发票,从技术维修服务单位应缴的增值税中全额扣除,下一时期可继续扣除较少的扣减额。技术维修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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